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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石岭鞭炮厂爆炸案一审宣判

2000-07-2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曾震惊全国的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鞭炮厂爆炸案,今天由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厂长沈志明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其他3名同案犯也分别受到法律制裁。

法庭审理查明,石岭村鞭炮厂自1995年由沈志明和村民沈生林合股承包经营。1998年9月,上栗县公安、工商等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将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堆放在一起,且库存量过大,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的规定,要求该厂停产整顿,但该厂并未停止生产。今年2月下旬,厂长沈志明和个体烟花爆竹经销员黄伟一起到福建省南安市联系业务时,接受为该市土产公司试制一种叫“五彩炮”的大爆竹后,即购买了1吨国家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禁用的氯酸钾,要求沈生林进行试制。3月4日和6日,黄伟、沈志明先后带着试制的“五彩炮”样品前往福建晋江市联系购销事宜,与该市土产公司达成购销的口头协议后,由黄伟电话通知负责生产的沈生林加紧生产。

沈生林为赶时间,向村民许诺以现金支付加工费。3月11日上午先后有86人到鞭炮厂做工,其中有许多小学生。因天下雨,沈生林怕半成品爆竹被淋湿,违反规定同意本来应该领料回家加工的人,全部拥挤在堆放着100多袋爆竹成品和原材料的厂房内加工,负责生产安全的曾小芳未提反对意见。9时30分,因配药工李华违反国家安全标准配药并违章操作引发爆炸,致使厂房倒塌,造成包括沈生林、李华在内等33人死亡,13人致重伤或轻伤的严重后果。经现场勘验,该厂生产的“五彩炮”爆竹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氯酸钾,且单发含药量严重超过国家安全标准。3月11日上午,沈志明和黄伟在从福建返回萍乡的火车上得知厂里发生爆炸的消息后,中途转车到福建省龙海市的何金义家,携带何提供的1000元钱到厦门黄伟的亲戚家躲藏,3月14日被捕归案。

法庭认为,沈志明作为石岭鞭炮厂的法人代表,违反国家有关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特别是在有关部门通知停产整顿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故依法判处沈志明有期徒刑7年;分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或窝藏罪判处曾小芳、黄伟、何金义3年至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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